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通知 教处字〔2016〕 21 号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4-30 09:51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为更好地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反馈及改进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领导部门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课堂听课或巡视,了解课堂教学情况、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推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不断改进。经学院研究同意,结合《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院字〔2007〕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落实学校听课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任务
1.学院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2.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正副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
3.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系、教研室与实验中心)正副职干部每月至少听课4学时。教务处正副科级干部,学工办主任,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每月至少听课2学时。
4.其他有关处、室领导及管理人员干部,也应积极参与听课工作,但不做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二、建立教师互助听课机制
各教学单位组织同专业、相近课程教师互相听课,组织各级老教师、优秀教师重点听取青年教师和教学薄弱教师的授课情况,并进行实时评课,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每学期听课要求由各学院制定相关规定。
三、听课要求
1.所有人员听课时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2.听课记录及材料上报: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末交教务处存档。教学单位学期末将本单位听课统计表报教务处,记录本各单。
3.问题反馈及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教师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院系、教研室及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整改或处理。教务处对反馈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并定期对领导干部听课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馈、整理、汇总。
4.听课情况通报
教务处每学期对领导听课情况进行情况通报。
为更好地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反馈及改进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领导部门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课堂听课或巡视,了解课堂教学情况、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推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不断改进。经学院研究同意,结合《关于建立管理干部听课制度的规定》(院字〔2007〕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落实学校听课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领导干部听课任务
1.学院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2.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正副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
3.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系、教研室与实验中心)正副职干部每月至少听课4学时。教务处正副科级干部,学工办主任,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每月至少听课2学时。
4.其他有关处、室领导及管理人员干部,也应积极参与听课工作,但不做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二、建立教师互助听课机制
各教学单位组织同专业、相近课程教师互相听课,组织各级老教师、优秀教师重点听取青年教师和教学薄弱教师的授课情况,并进行实时评课,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教师每学期听课要求由各学院制定相关规定。
三、听课要求
1.所有人员听课时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2.听课记录及材料上报: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末交教务处存档。教学单位学期末将本单位听课统计表报教务处,记录本各单。
3.问题反馈及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教师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院系、教研室及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整改或处理。教务处对反馈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并定期对领导干部听课中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馈、整理、汇总。
4.听课情况通报
教务处每学期对领导听课情况进行情况通报。
教务处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