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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院教字〔2016〕92 号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4-29 09:56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并使各类教学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一条 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课堂教学和指导学生的过程中散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散播封建迷信、淫秽内容,散播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内容。
   (二)实验室不按规程操作,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损失。
   (三)任课教师及其相关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试题。
   (四)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徇私舞弊,对个别学生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五)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改动学生成绩。
   (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擅自请人代课。
  (二)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学期教学内容或实验教学内容。
  (三)指导学生实习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或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工作。
  (四)指导教师不做预备实验,导致学生做不出实验。
  (五)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六)试题出现重大错误,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七)考试完毕监考人员收回试卷数与参考学生数不符,或阅卷教师遗失试卷,或教学管理人员遗失试卷。
  (八)因考务工作准备不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九)擅自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或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任课教师。
  (十)、因排课不当造成教学冲突,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十一)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微机室、实验室及器材保管室等而影响教学或考试。
  (十二)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一)在上课时或考试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吸烟。
  (二)按教学要求该布置作业而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未认真批改。
  (三)任课教师未按要求安排答疑。
  (四)无故迟到或早退 5 分钟及以上。
  (五)实习结束,未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或上交实习相关材料。
  (六)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混乱。
  (七)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违纪)不及时制止,或不按规定报送作弊(违纪)材料。
  (八)考试结束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成绩。
  (九)各学院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开课教材需求,或教务处未及时征订,导致开课两周后仍缺供教材。
  (十)因通知环节上出错造成无教师上课(含考试监考),或无学生到课(含规定的考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当月津贴 1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 4 -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七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扣当月津贴 30%,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外聘教师下学期可不再聘用。
     第八条 一学期内两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第二次则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第一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第二次发生二级教学事,第二次仍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两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第二次则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条 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将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查证核实后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学事认定处理表》(见附件),并于事故发生当天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的二、三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一级教学事故及待研究的二、三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均如实记入教务处的教学事故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廷不报者,应严格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不得打击报复教学事故举报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未列入本办法的其它教学违规行为,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
 
四川工商学院
201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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