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学院考试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院教字〔2016〕31 号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5-06 10:04
为适应学校的发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改革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和校风建设,使考试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考试目的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依据,是研究和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
二、考试要求
(一)树立现代教育观、人才观和考试观,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新型教育观念,改变以测试知识掌握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考试必须有利于把学习的压力传递到平时的学习中去,加强平时考核,避免一考定论,逐步加大平时考核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三)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由重视对结果的处理转变为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考试违纪作弊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考试方法
(一)凡学生所修课程和主要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须进行期末考试,考试课程的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每学期一般不超过四门。
(二)考查课程可以不进行期末考试,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学生的出勤、平时作业、提问、测验、实验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次数一般不少于总学时数的1/8—1/5,否则须进行期末考核。
(三)考试方法要根据该门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教研室和学院共同商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但一般应以笔试闭卷为主,非笔试闭卷考试方式,均应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四)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期末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除特殊课程外,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凡在第 10-13 周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可于课程结束后二周内进行考试;任课教师须提前两周与学生所在学院联系,安排考试日期、考场监考教师;各学院应提前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考前复习和考试命题
(一)考前复习时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划重点、圈范围,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二)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命题时应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进行;执行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命题范围: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讲授的基本内容,考虑学生平时学习实际情况由任课教师和教研室集体拟定。各学院和教研室要建立试题库,提高命题质量。命题要尽量规范化、科学化,逐步采用标准化试题。
(四)难易度:试题难易适中、深浅适宜、照顾重点,既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试题,也有一定综合性、提高性、拓展性的试题。
(五) 题型:采用多样化的原则,试题题型不少于 5 型,如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正误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计算、设计、工艺流程、图表绘制等题型,命题类型应侧重于应用型,技术技能型题型。
(六)每门课程考试均应同时编制 A、B 两套份量、范围及难度相当的试题(含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A、B 两套试题雷同率不得超过 30%,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院长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 15 天一并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并统一制卷。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与原卷一起存档保存,口试试题套数应不少于该班口试的人数。
(七) 试卷命题一律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标准试卷格式,上交打印稿和电子稿。试题字迹、符号必须清楚、工整、无误。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处不接受制卷。
(八)学院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应对本学院任课教师和教研室所任课程的命题进行审核,学院院长和教研室主任是考试命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九)试卷的命题、审核、签字、校对、打印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一旦发现漏题,试题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每门课程凡是出现 60%的学生在考试二分之一的时间内交卷的,相关教学单位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考试资格审查
(一)学生按要求参加完整的教学环节后,方可取得考试资格,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因病、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二)凡参加了考试,成绩一律有效,旷考课程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表。
(三)为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均记为零分。1.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2.平时成绩不及格或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3.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时,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书面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四)因病、因事办理缓考者,按下列办法执行: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人持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开具的诊断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2.学生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3.缓考手续至迟于考试开始前 1 个工作日办理,对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于考试前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载。
(五)补考、缓考按下列办法执行:1.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下学期的补考。2.缓考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但可在毕业前参加最后一次补考。3.补考于下学期的第 1-3 周开始进行。补考学生不允许办理缓补考手续。4.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参加最后一次补考。
六、考试组织与监考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并对考试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考试工作也接受学校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学院自行组织的考试由各学院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院长是自行考试组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考试原则上以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单行排列,纵横间距要尽可能拉开。
(四)考场地面、桌面及黑板等要整洁,桌内不许存放任何书籍和杂物;考生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于开考前 15 分钟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上,确保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全校每一名教职员工都必须参与学校的监考工作,教务处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所有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非监考和非巡视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六)考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独立完成。开考后 15分钟无故未进入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时进入考场的学生,开考 60 分钟后允许退场,退场后不能再进入考场。
(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监考教师收齐、点清试卷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在完成交卷手续后,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禁止在考场周边逗留、喧哗。
(八)学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笔进行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铅笔。考试中学生不得互相借计算器及其它文具。开卷考试中不得互借教材和资料。考试中如需使用特殊器材(如计算器、电子词典等),须提前向教务处进行报备。
(九)加强对监考环节的管理。教务处组织巡视人员对考场的组织情况,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七、阅卷和成绩评定
(一)阅卷工作由学院院长和教研室主任主持,按考前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务处要对评分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凡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流水阅卷,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二) 阅卷时统一使用红色钢笔或签字笔。阅卷时答题正确使用“√”符号,答题错误使用“/” 符号,记分时只记得分,不记扣分。每门课程阅卷批改和记分方式必须一致。
(三)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成绩,不向学生提前泄露考试成绩。
(四)每一小题的得分要在对应的题的后面标出,未答及错误处用“/” 符号标出,每道大题的得分在相应的得分框里标出。将每道题及整个试卷的分数核对无误后,将总成绩填在总分框内。
(五)课程成绩应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平时听课、期中抽考、完成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质疑情况等方面的成绩综合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成绩,以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进行评定。
(六)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 100 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90 分,优;80-90 分,良;70-80 分,中等;60-70 分,合格;<60 分,不合格)。期末考试的成绩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不含实验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 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评定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少数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含实验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实验部分成绩占 30%,课堂教学部分占 70%(平时成绩占 20%。期末考试成绩占 50%),学生实验成绩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课教师报送学生所在学院或理论课教师处,最后由理论课教师按成绩分配比例核算出学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低于45 分(不含 45 分),总评分为不及格。
(七)所有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阅卷完毕,并将学生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和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好)一同报教务处;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用红笔填写。
(八)任课教师在登录完期末成绩后,由教务系统打印出《四川工商学院成绩分析表》,任课教师应根据《四川工商学院成绩分析表》内的数据对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综合分析,对命题的质量(含试卷的覆盖面、题型、题量等)和阅卷的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和分析,成绩分析以期末成绩为分析依据。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对此做出说明并提交报告。
(九)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和学校领导批准后,指派另外一名教师,从原始试卷中取出,与阅卷教师共同复核。经复核确认错判、漏判、错登、漏登成绩,则须两人共同签字,报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后,连同原始试卷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予以更正。
八、试卷的印制和管理规定
(一)试卷印制 1.试卷的印制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2.试卷的印制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环境下进行,由学校提供相应的符合要求的场所。3.试卷的印制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要尽量避开试卷印制场所周围人员流动密集的时间。4.建立制卷工作日志,详细记载各个环节工作情况,如科目、印刷时间、监制人员、装封袋人员及时间、印刷份数及页数等,相关人员必须签字,办理好移交手续。5.对于废卷要及时销毁,不能存留或乱丢乱弃。要加大对制卷、印刷试卷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力度,杜绝泄密情况。
(二)试卷保密 1.命题试卷须装入试题袋内密封,命题教师、审题人在试题袋封面签字,交由学院教学秘书检查签字后,办理签收;学院教学秘书须亲自将试卷送教务处进行试卷印刷并亲自提取。印好后的试卷不得拆封。2.试卷命题起草的所有试卷在正式使用前属于机密文件,其他非命题人都不得接触试卷内容。任何接触试卷者都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3.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均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有局外人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和答案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漏试题和答案内容。4.对于泄漏试题和答案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试卷保存 1.试卷印制完毕,在考试之前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方保存,严防盗抢和损坏。2.考试完毕,由考务人员按程序移交给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进行阅卷。阅卷完毕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保存,试卷保管期限为本科五年,专科四年。
九、违纪处理
(一)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一般不提倡出复习提纲和复习题。严禁向学生泄漏考试范围和试题,教师如有漏题、送分、监考不履行职责、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教师责任,并做出严肃处理。
(二)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作好准备,争取考出优秀成绩。考前不得向任课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规定(实行)》处理。
十、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一)考试出现漏题、考场混乱、严重作弊、试题和试卷严重错误、听力不能正常进行、试卷丢失或损毁、自然灾害等问题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各学院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二)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学生大面积反映试卷、阅卷存在问题时,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领导和同行专家对试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并做出及时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工商学院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