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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教字〔2018〕12 号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5-07 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工作,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应用推广,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整体转型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学校立项建设的级教改项目;2.学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3.学校整体转型发展中的各类教改项目。
第三条 凡是学校转型发展改革的教改项目,均由学校转型办计划统筹。教务处作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需制定项目建设日常管理,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转型办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四条学校教改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项目孵化等环节。
第五条 教改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二章 立项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 教改项目立项原则,以学校转型发展与特色建设为指引,深究其内涵:以崇工重商、理实兼优,校企合作、服务地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创新创业、教赛一体等为重点,开展项目研究,注重实效。
第七条 教改项目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须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立足现有的办学基础和办学特色,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教改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与管理体制机制、质量监控、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精品资源共享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案例资源建设项目、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与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实训教学体系与方案、虚拟仿真实验类项目、学生素质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等。
第九条 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既可以是一个体系研究与实践,也可是某个点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年度工作任务,每年上半年启动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发布校级教改研究课题指南。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附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根据选题的意义与预期成果的价值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等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局能够产生重要影响,有较高推广价值,学校立项为重大或重点项目。其他具有一定研究、推广价值的项目则可立项为一般项目。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立项建设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的基本条件:1. 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兼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初级职称者申报须具有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2. 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主研人)每次限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限报 5 人,重大、重点项目可适当放宽。在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和验收前,负责人和参与人不能申报或参与新一轮的同类教改项目。
第十五条 已获得省教育厅教改立项建设项目的,可参与学校教改项目建设立项申报。教学改革项目不能与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已获得各级相关学(协)会、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标准:1.对学校的教育改革创新与转型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2.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3.能为教学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4.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项目论证充分,建设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5.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6.具有成熟的建设方案,验收标准明确。7.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转型办会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性质分类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聘请组建专家组,根据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按照规定时间公示。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附件 2),并根据项目任务书提交的成果内容,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重大、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题前 2 个月向学校提交《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 3),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结题前不得申报或参与新项目。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评审和立项:1.申报项目与学校以往年度已资助的立项项目存在相互涵盖或交叉情况。2.项目申请经费使用不合理、建设内容涉及硬件条件方面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成以及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等负全面责任。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制度。一般项目开题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组须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附件 4)统一报学校备案。重大、重点教改项目的开题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每满一年(重点项目)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附件 5)。一般项目由所在单位 3-5 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组长 1 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核。评审组给出“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审核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报教务处备案。重大、重点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为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可聘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项目题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作重大调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或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立项,视具体情况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转型办、教务处、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结题验收工作。学校每年 6 月和 11 月集中收取结题材料(其他时间不再单独收取)。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交《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报告》(附件 6),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立项申请书》《项目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工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附件 7)。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验收表中填写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时间,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均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其中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少于 2 名。项目所在单位专家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验收评审。转型改革的教改项目结题有异议的,学校转型办可根据需要委托项目建设评估专家组或特聘专家对项目结题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正式准予结题,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经费使用不当;4.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5.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学改革成果的形式包括:结题报告、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竞赛奖励等。
第七章 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 对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果的教改项目,且有继续深入研究意愿的视情况给予“孵化”管理,为申报学校、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做准备。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资助。该经费不含任何项目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费用。项目经费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经费预算随同项目申报书一同上报。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 3 次下拨,按预算使用和报销。项目申报通过后,划拨总经费的 4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中期检查通过后,再下拨 30%,按预定计划完成全部工作,一般预留项目经费的 30%作为项目风险金,按规定通过结题验收后,报销所余 30%。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暂停使用)经费,收回前期研究经费,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教改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调研、讲座、咨询及会议费等;2.项目研究所用的资料、图书购置费等;3.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版面费;4.资料复印及成果鉴定、印刷、出版费等;5.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用品等;6.差旅费及劳务费;7.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它经费支出。其中劳务费一般不超过资助经费的 30%;专家咨询费及项目评审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 10%。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学校经费管理及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教务处、计财处实行专人专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承担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学校整体转型发展中的各项教改项目以及其他类型、类别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其经费额度以对应立项评审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依本办法之规定收回的项目研究经费纳入项目管理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四川工商学院
201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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