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工商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5-07 09:49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令)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期限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 号),经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手续。新生入学以后从第二个月开始,第一学期内,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包括本人的专业、学制、层次、学习形式、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新生注册学籍以后,学校每学年在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生需在学信网对本人注册信息进行核对。对于有误的信息,及时向教务处进行书面反应。
第二条 对因个人创业或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以下各条所述指定医院,均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由我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通过上述途径解决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内,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在规定修读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对应学分要求。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本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实践环节,选修课要求学生在学校指定的课程中进行选修。专科学生升至本科学习后,其本科已设必修课程与专科学习阶段修读课程无法对应(或不符合免修条件)的应补修或重修。 (具体补修课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需求制定,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八条 选修课程修读时间与要求学生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进行课程选修。在学期第一周提出选课申请,第二周教务处根据选修情况,对学生的选课要求进行审核安排。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执行百分制。课程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其占比可根据课程学习式、教学目标要求等综合要素确定,并在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或考试大纲中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具体见《四川工商学院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积累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取消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考试资格且不得参考补考。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应修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应交作业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无故旷课达3次或8学时及以上者;
(三)扰乱教学秩序达3次及以上者;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
2.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p= Σ(课程学分× 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成绩 <60>=60 <=63>63 <=65>65 <=67>67 <=71>71 <=74>74 <=77 绩点 0 1 1.3 1.7 2.0 2.3 2.7成绩>77 <=81>81 <=84>84 <=87>87 <=91>=91 <=95>95绩点 3.0 3.3 3.7 4.0 4.5 5.0和《四川工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补考与缓考
(一)补考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其补考机会(缺考或考试作弊者除外)。学校为毕业班学生提供一次最终补考机会。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回校参加补考,申请次数不超过 2 次。课程补考合格的成绩统一以 60 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二)缓考
学生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向学校申请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按缺考论处。缓考与补考一起进行,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1.课程不合格的;
2.课程考核作弊或缺考的;
3.取消考试资格的;
4.对于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原则上优先满足课程考试不合格学生。
(二)学生重修课程,同一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选修课程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三)学生一般于开学第一周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修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汇总后将名单交教务处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及考试。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其最终成绩以历次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最高分记载。
(五)课程重修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在校最后一学期不组织重修。
第六章 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以学期和学年为单位进行学籍处理。
(一)每学期,按学院安排的教学计划,学生未取得的学分合计达 12分及以上(补考后计算,下同)。或各学期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到 18 学分及以上,二级学院将给予其学籍警告。
(二)学生当学年未取得的学分合计达 18 分及以上,且各学年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合计达 24 分及以上,将其降入下一年级。若下一年级对应专业学校未开设,则降入同类别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 30 学分,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章 课程免听、免考与免修
第十七条 课程免听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听:1.自主创业的学生,对于学校开设的与创业相关或相近的课程,可以申请自学,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大创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申请自学免听。批准免听者仍需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2. 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7 及以上(不含课外选修学分) ,且无补考重修记录的学生,每学期可以申请不超过两门课程免听,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进校未满 1 年者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八条 免考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考:1.学生因公参加学校组织的和课程大致相当的各类竞赛或活动,经对应任课教师、教学单位认可,教务处复核以后,可申请免考。2.在应届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学生,离校对应学期所开设的集中实践课程,可提前申请考试,无法进行提前考试的可申请免考。
(二)免考申请流程
免考申请手续须在考核前办理完毕。学生填写《四川工商学院学生免考申请表》 ,经有关活动的组织单位、学生所在学院、相关部门、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生在考核前将经审核批准后的申请表送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免考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上述申请表作为学生成绩的支撑材料,随同试卷等教学档案资料一起交学院存档保存。免考课程成绩一般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特殊情况由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评定。
第十九条 免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1.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照其所取得的高分记载。
2.“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经审核认定后可记为本科成绩。专科阶段已修读与本科第五、六学期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其学分绩点达到 3.0 及以上,可以申请免修。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425 分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四级考试成绩对应分数的百分制记载。
4.全国大学英语六级 425 分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以 85 分记载。六级成绩达到 555 分及以上,成绩以 90 分记载。
5.学生退伍后,可以免修体育和军事训练学分,成绩按 80 分记载,军事训练成绩按 90 分记载。
第二十条 下列课程不接受免修和免听申请:
(一)“两课” 、军事理论课、实验课等;
(二)军事训练、实习、技能培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三)体育课:对于身体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体育老师在保证学生安全情况下,安排相应活动和学习内容。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时间
学生每年转专业分为两个时间:为本科一、二年级第一期第 18 教学周和专科一年级第一期第 18 教学周。
学生每年转专业分为两个时间:为本科一、二年级第一期第 18 教学周和专科一年级第一期第 18 教学周。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条件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招生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四)学生入学后,已确定就业创业目标,转专业更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
(五)学生降级后,学校对应年级未开设对应专业,则由学校将其调入相近类别专业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类同层次不同种类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不一致的;
(二)普通类专业学生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三)艺术类考生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四)原则上本科二年级以上的,专科一年级以上的学生不转专业。(应征入伍学生除外)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同时向转入和转出二级学院申请,填写《四川工商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二)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仍应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试。
(三)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原则上转入下一年级就读。
(四)转专业的学生应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要求基本相符,可认定相应的课程学分,否则,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记载。
(五)转专业学生的教学计划、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转学办法见《四川工商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因自主创业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因创业休学学生可延长修业年限至八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次为二个整学期(即当年春(秋)期开学起至次年春(秋)期开学前),在修业年限内只允许休学两次。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四川工商学院休学申请表》 ,家长签名,因病休学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病情诊断意见,经学校批准,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方能离校;
(二)学生提出休学申请后,因故不能来校办理手续,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所有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做变动;
(四)休学学生应与所在二级学院保持联系,报告自己的情况。
(五)创业休学学生应提供创业内容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注意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理时间
考虑到教学规律与课程学习特点,休学学生的复学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 1 周至开学后 2 周之内,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下列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1.休学证明书;2.复学申请书;3.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医院(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已恢复健康,可以入学的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方能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二)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专科学生累计超过五年的;
(二)学生降级累计超过两次(不含两次)的;
(三)学生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学生因病不愿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需由对应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由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应通知本人及其家长,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时,可在学校网站公示,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予以退学的学生,在学校退学决定宣布后,退学通知送达或学校网站公示七日后视为有效送达(下同)。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含意外伤害的学生)而退学的学生,应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凡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校宣布退学或退学通知有效送达之日起,学生的一切行为状况与学校无关。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四川工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申诉。
第十一章 纪律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教学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者,按照《四川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具体办法见《四川工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和开除学籍有疑义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具体请参照《四川工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且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本科从第四学年起,专科从第三学年起,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以一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由所在二级学院编入相应的班级管理。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事宜。
(一)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申请补考不合格课程(含各项实践教学),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因纪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复审后,报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学年或已修满 40 学分以上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位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它学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进行审核后再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并宣布无效,并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具体见《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工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工商学院
2018 年 8 月 30 日
四川工商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