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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学院 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经管学院     日期:2019-06-04 20:58
四川工商学院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现在《四川工商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字〔2016〕4 号)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经项目出资方同意的经费预算直接报教务科技处、计财处备案。项目出资方对经费预算未提出要求的,由课题组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并报教务科技处、计财处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第二条 科技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 12 项:
1.设备购置、维修费: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各项费用;
2.能源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试验加工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加工、测试、化验及计算等费用;
4.资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及为此发生的邮寄费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会议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9.成员劳务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按照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比例支取;
10.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成果鉴定费:为项目鉴定、验收所发生的会议费和鉴定专家劳务费;
12.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计算基数: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设备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支出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间接费用中:学校提取 5%(基数同间接费用的计算基数)作为管理费,并纳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资助开展新的科技研发工作的前期经费开支等)。绩效支出,纵向经费不超过5%(基数同间接费用的计算基数),横向、自筹经费不超过15%(基数同间接费用的计算基数)。
第三条 科技经费列支的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在费用发生后据实填写费用报销单,一次报销金额在 2000 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一次报销金额在 2000 元及以上的,3000 元以下,还需二级学院或部门主管科技的领导审批签字;一次报销金额在 3000 元及以上、5000 元以下的,还需教务科技处主管科技的领导审批签
字;一次报销金额在 5000 元及以上、20000 元以下的,还需主管科技的副校长审批签字;一次报销金额在 20000 元及以上的,还需校长审批签字;审批签字完成后,经办人持经费卡到计财处审核报销,并由计财处填写经费卡。经办人为避免因票据不符等原因再次履行审批手续,可将票据先送计财处预审,再履行相关的报销审批手续。第四条 纵向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结余经费、自筹结余经费 80%可用于课题组项目绩效分配、科技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20%纳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第五条 为进一步调动激发科技人员的活力,学校人事、薪酬改革方案将科技经费的实际到账数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六条 学校已有的科技经费管理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四川工商学院
201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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